(转帖)所谓“世界之最”的发明者——周锦宇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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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kobe1 于 August 23, 2008 11:53:31:


  特约记者 周家华

  为诈骗300多万元国家财产,原福建省船舶科研设计院院长、所谓“世界发明之最——周氏W型超浅水船”的始作俑者——周锦宇串通他人,伪造借款合同,将自己和自己的上级主管机关福建省科技厅告上法庭,自编自导自演了一场现代版“农夫和蛇”的闹剧。不过,机关算尽太聪明,反算了卿卿性命。这位靠伪科学发迹发家、曾经多次被全国造船专家联名揭伪打假,但是20多年打而不倒的“发明家”,(本报1992年7月11日报道《科学不再沉默》作者:苗木;1993年1月30日报道《中国造船学会专题会议认为:周锦宇“新船舶“是科技伪劣产品》作者:李咏梅)自己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去年12月17日,福建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周锦宇和鄢邦凯犯诈骗罪,分别判处其10年和3年的有期徒刑。今年4月,福建省高院对此案重新启动审判程序。6月19日,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鄢邦凯的起诉。至此,一场伪造合同,想通过诉讼达到诈骗目的闹剧终于落幕。
  一、靠一句话“理论”发迹
  1979年,24岁的福建省林业厅钢筋工人周锦宇自称创立了一种叫“流体分子量质与物体运动相对瞬变”的船舶推进“新理论”,他称之为“周氏理论”。又称据此发明了一种“新船型”,即把通常设置在船尾的螺旋桨挪至船舶腹部,封闭在船底的隧洞里,他称为“周氏W超浅水船型”。
  在大量的、多次提供给船东和新闻单位的、印刷得十分精美的中英文对照的宣传材料中,他声称其“理论”,“是对经典流体力学理论的突破”、“是船舶科学史上的首创”、“新的里程碑”,“宣告了100多年来船舶尾推进方式的结束”。声称采用“周氏W超浅水船型”,“航速可提高二至三倍,节能40%”;“从上海到福州的客轮,航行时间可从28小时缩短为10小时,比火车还少14小时”;“设计的快艇,将比海湾战争中法国的反潜驱逐舰装备的鱼雷每小时还快16公里”;是“中国的世界发明之最”,“将给中国的运输业带来第三次大革命,将给中国经济的繁荣带来第三次奇迹”。
  经过近5年的自我宣传和自我推荐,他得到了几位领导的关心和支持,找到了一位对他的“理论”和“发明”感兴趣的记者。1984年,新华社驻福建分社青年记者周俊祥写了一篇内参,报道这个青年工人创立了重大理论,却因没有文凭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和重视。在当时批评“文凭风”的社会背景下,这篇内参引起了中央一位同志的重视并作了批示。于是,1985年1月29日,《中国青年报》在一版第一次向社会发表了该报驻福建记者余安华的报道:《船舶航速可大大提高,重大理论的创立者是青工周锦宇》,并同时配发了《讲文凭,不唯文凭,重在真才实学》评论员文章。实际上,直到20年后的今天,这两位记者也没看到周锦宇一个字的“理论”。等周俊祥记者发现自己被蒙哄而觉悟时,受周锦宇所蒙,步他后尘的记者越来越多,宣传越来越玄,影响越来越大。从1985年1月29日《中国青年报》的第一篇公开报道一直到2005年,全国的30多家传媒在长达20年时间里,近百次宣传、赞颂了根本不存在的“周氏理论”和低劣的“周氏发明”,在中国新闻史上留下了令人深思的一页。
  新闻舆论对周锦宇的赞誉和提携,一些善良的领导对周锦宇的关心、支持,彻底改变了他的社会地位和人生道路。1985年和1986年,他被评为福州市“劳动模范”,福建省“新长征突击手”、“全国自学成才积极分子”,获“五一劳动奖章”。1985年底,他从工人转为干部,被厦门大学破格录用。厦大专门成立了一个船舶力学研究室,创造条件让他从事船舶研究。但在厦大一年,他一事无成。
  1986年10月,对“周氏理论”、“发明”经过一番认真调查后的厦大,辞退了周锦宇。就在无路可走时,他于11月18日给当时的福建省领导写了一封信。信中诉说自己怀才不通,要求调福建省科委,并办一个“自负盈亏”的船舶技术研究所。11月18日,省领导在这封信上作了批示。1987年2月,他从厦大调到了福建省科委。
  1987年初,福建省科委拨专款,下达了以“周氏理论“为依据,进行”30吨新型货抡华新轮研制“。1987年底,华新轮下水试航。这艘设计满载30吨,时速18公里的小机驳船,试航时只载货5吨,最大时速仅12公里。该轮由于航速太慢,操纵性能不好,船东根本无法投入营运。下水后一直停在码头晒太阳。而周锦宇炮制了一份“成果研讨会纪要”。1987年,福建省科委第21期《呈阅件》全文转发这份纪要。30天后,以《科技日报》、《中国青年报》为首的数家大报,以《纪要》内容为主,报道了华新轮试航成功的消息。报道说:“一条30吨小机驳船的试航成功,验证了32岁的周锦宇提出的流体力学新理论的可行性”,“不仅在船舶推进方式上是一次空前的变革,而且会在航空、军事、科研、桥梁建造、城市建设等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它的问世,意味着我国许多水系将结束不能通航的历史”。
  1988年初,福建省科委同意周锦宇的报告,并给开办费5万元。5月2日,福建省船舶技术研究所成立,周锦宇出任所长兼总工程师。
  福建省船舶技术研究所成立之后,先后有福建上杭、四川长宁、贵州赤水、江苏南京、陕西西安、江西赣州、山西乡宁、河北雄县白洋淀、云南思茅等地的一些航运企事业单位引进“周氏发明”,建造“周氏W型超浅水船”。周锦宇收取上述船东近百万设计费和专利费,却没有设计出一张经过船检部门审查的图纸。上述船东单位,耗资近千万,可他们渴望的“超栈水船”,不是在问题成堆的图纸上,(如贵州赤水船、四川长宁船、江西波阳船、江苏南京船、陕西黄河船),就是造出的船试航失败,有的被船员称为“活棺材”(如1987年下水的华新轮,在码头上风吹浪打整7年。1993年10月9日,周锦宇又将该船切割成数块,改装成了“富屯溪号”);有的辟为“水上酒巴”(如上杭县60客位小木船);有的成为“一堆高级废铁”(如赣江300吨级船组);有的建造多年下不了水(如山西乡宁船);有的下水不能营运(如厦门游艇,白洋淀客船)。上述船舶造船前图纸末经船检部门审查,船造好后未通过检验,全属违法建造,受到各地船检部门通报。周锦宇在白洋淀违法建造的客船受到了河北省委、省政府,保定行署和河北省交通厅、船检处的紧急通报。20年来,各地建造的“周氏W型超浅水船”,没有一艘成功,全部失败,使国家和企业蒙受了数千万的经济损失。
  根据读者和船东的强烈反映,曾经宣传过周锦宇的中国河运报(现中国水运报)派记者对此进行了专题调查。1991年7、8月间,该报记者深入到川南、贵北、闽西、赣南4省14个市县,行程万里,历时40余天,对“周氏理论”及其实船作了现场跟踪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周氏理论”是根本不存在的、只有一个标题的理论,“周氏实船”没有一艘成功的。
  二、伪科学21年打而不倒
  1989年5月,出于知识分子的良知和社会责任感,曾在1985 初当面考察过周锦宇的原武汉水运工程学院船舶系副教授周俊麟,为避免其他航运企业再蒙受损失,在众多报刊正面宣传的情况下,他以内部材料的形式,写了题为《中国科技界行骗术的“新突破”——评周锦宇的“船舶推进新理论”》的文章。文章剖析了周氏“新理论”的内容,列举事实并用科学论证,指出周锦宇是一个在船舶理论与工程设计方面不学无术的人,根本没有创立什么“新理论”,所谓的“新理论”实际上违背了基本常识和基本概念。文章全盘否定了“周氏理论”和“周氏发明”,并指出这是“一场骗局”。
  1989年5月12日,上海交大副校长、造船专家盛振邦严肃指出这是一件“荒唐事”,表示要“揭露这种无耻的欺骗”,把“事实真相弄个水落石出”。
  1989年5月24日,中国造船工程学会船舶力学学术委员会就此致函武汉水运工程学院。函件指出:“对学术骗子,科研道德败坏的行为必须彻底揭露”。
  1991年12月3日,武汉地区造船界、航运界17位专家、教授专题讨论“周氏理论”、“周氏发明”。专家们严肃指出:“‘周氏理论'是自行杜撰出来的,只有错误标题,没有内容的假理论,是一种科学上的无知”。  
但是,1992年3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周氏W超浅水船”被正式列入国家“八五”火炬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
  新闻舆论对“周氏理论”、“周氏发明”的宣传赞誉再次升温。以人民日报、新华社为首的北京11家新闻单位,几乎在同一时间向国内外发布了这一“新闻”。《经济日报》的标题是《一移惊天下》(即螺旋桨前移)其宣传规模不亚于中国第一颗原子弹爆炸和人造卫星上天。社会舆论大哗。
  1992年3月30日,武汉地区25位专家、教授联名上书中央领导。指出:“周氏杜撰的‘理论’,只是一个标签,未见实质性内容。其所采用的技术措施(即发明专利)是与长期实践所反复证明的理论相矛盾的,因而按其主观臆想所设计出来的船舶屡试屡败就是必然的。”他们要求“国家主管部门对周的‘理论’、‘成果’重新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报,以适当方式挽回影响”。
  1992年4月20日,中科院举行第六次学部委员大会。在这次会议上,学部委员、厦门大学校长田昭武,中国造船界唯一的学部委员、上海交大教授杨槱否定了“周氏理论”和“发明”,并要求有关部门澄清事实。杨槱教授为此专门撰文《对“周锦宇一事”的初步看法》。文中严肃指出:“周氏声称他的理论将宣告100年来各类船舶尾推进方式的结束、是‘世界发明之最’等等,只能是始笑大方而己”。
  1992年4月19日,原中船总民船船型开发指导组在上海召开会议。20余名知名造船专家指出:“周锦宇的新发明既没有理论推导,也末进行严密的科学试验以证明其理论的正确性“,“纯属天方夜谭”。
  1992年8月7日,中国造船学会在上海召开专题研讨会。以学部委员杨槱教授,上海交大副校长盛振邦教授,原中船总702所所长、全国人大代表董世汤教授级高工为首的我国34名造船专家学者,联名向国家、向社会发出《呼吁书》。书中指出:“周锦宇创立的一句话新理论纯属杜撰编造”;“周锦宇的理论和发明纯属伪劣科技”;“所谓世界发明之最,实为一场荒唐的骗局”;“这一件事与假药假酒商品纯属同一性质”。书中呼吁:“周氏理论指导下的周氏船型,不是什么发明创造,更不是罕见成果,而是愚昧无知荒谬臆想的产物,国家科委应撤销其在国家‘八五’火炬计划 和‘八五’科技攻关中的立项”。
  1992年11月,福建省造船学会召开会议,并发出《建议书》。要求福建省科委“对周锦宇的船研所进行彻底整顿,对国家科研经费的开支情况进行法定审计”。
  1992年12月21日,原中船总公司和交通部责成中国造船学会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向首都新闻界披露了此事的全部真相。包括本报在内的国内及港澳地区20多家传媒,先后以《中国造船专家揭露一场骗局》、《造船专家揭露一起丑闻》、《造船专家吁查“周氏发明”》、《是一移惊天下,还是一移骗天下》为题,报道了这一事件。
  1992年5月,周锦宇以武汉水运工程学院周俊磷副教授《中国河运报》及其记者,《中国海员》杂志社,《中国交通报》及其记者侵犯他的名誉权为由,分别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于1992年9月受理此案,并于1992年12月8日开庭公开审理。 1993年8月16日,一审法庭在8个月后对此案作出了各打五十大板的一审判决。
  1993年9月5日,在无锡出席中国造船工程学会船舶力学学术委员会第三届年会的76名专家、教授联名发出呼吁书,对武汉中院8月16目的判决感到十分震惊和不满。他们在呼吁书写道:“在当前举国上下打假高潮中,武汉中级法院民二庭竟无视中国造船界的呼声,避开问题的实质和内容,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我们不知道法院要给周锦宇恢复什么名誉。我们认为这样的判决在客观上起了庇护作用,是与人大常委会最近通过的《科技进步法》精神背道而驰的”。
  1992年8月31日,周俊麟和中国河运报社同时向湖北省高院呈递了《上诉状》。《上诉状》指出:“一审判决对事涉案情性质的重大情节没有查明,回避了假理论假成果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这一铁的事实,导致判决是非完全颠倒”;“处罚裁定量罚不公,自相矛盾”;“如果事件的性质不清,本质不明,前提错误,把揭伪打假视为学术争鸣,必然影响判决的方向和公正”;“现在的审判结果,揭伪者要赔礼道歉,弄假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者,反而受到名誉保护、法理何在?法律到底保护什么?支持什么?处罚什么?服务什么?已全被颠倒”。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1994年4月20日组成合议庭。一年零十天之后,以“学术争鸣应当互相尊重,有理有节”为由,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8月受理此案。1995年5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元。案件受理费4610元由原告周锦宇承担4420元,被告承担190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1994年10月受理此案。
  1994年11月23日,《北京青年报》以《周锦宇告完一案又告一案,记者与专家再成被告》为题,对此案作了报道。记者张力在报道中写道,“被告方面对记者称:这场官司志在必夺,因为这绝不仅仅是一起名誉权案。被告方称,有可能反诉对方进行科技诈骗,因为他们已经掌握这方面的足够证据。此案被告的代理律师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法大律师事务所,该所律师曾经代理过‘邱氏鼠药’一案的被告委托,此案似乎与‘邱氏鼠药’案有异曲同工之处。中国科技界和新闻界将再次面临震憾。案内的纠纷有待澄清,案外的问题将更加引人关注。此案结果如何,大家拭目以待”。
  1995年11月12日,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发出第20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写道:原告起诉侵权的在《中国交通报》上发表的《科学不再沉默》、《明辨真伪,挽回影响》、《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专题会议认为“新船型”是科技伪劣产品》三篇文章“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原告周锦宇负担”。
  武汉、上海、北京三地的法院同时受理同一性质的所渭“名誉权案”,这在共和国历史上尚无先例。三地法院对同一案件作出的不同判决在我国司法史上也属罕见。
  全国造船专家学者对周锦宇伪科学事件持续三年的揭伪打假,仍然未能改变相关部门的一意孤行。1995年6月15日,“超浅水船舶系列开发项目被国家科委列为1995年第一批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对此,1995年8月8日,以原武汉交通科技大学教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吴秀恒为首的8位专家、教授,又联名写了《致国家科委宋健主任的信》。信中写道:“看来此事已远远超过学术争议的范围。科技管理部门在立项、拨款、鉴定、审计以及其他方面,还存在不少阴暗点。我们是一介书生,手头还有不少工作,实在没有时间、精力去做唐.吉坷德式的斗争。但是,作为纳税人,不忍浪费国家资金。作为爱党爱国的共产党员,不忍党和中国蒙羞”。
  三、终以“农夫和蛇”闹剧收场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水运市场经济的检验,没有谁再相信被吹得天花乱坠却无一成功的“周氏W超浅水船”,一事无成的周锦宇终于走到穷途末路。“弄钱”使债务缠身的“发明家”铤而走险,并且把“弄钱”的对象选定为一直关心、支持和袒护他的顶头上司原福建省科委(现福建省科技厅),演绎了一场新版“农夫和蛇”的闹剧。
  2004年5月,周锦宇把时任云南思茅地区川黔轮船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鄢邦凯叫到福州,商谈解决双方之间的债务纠纷。周锦宇说,福建省船舶科研设计院被吊销了法人资格,自身没有财产,无力偿还欠款。但鄢邦凯可以通过法院,从其上级单位福建省科技厅弄到钱。两人商量,把当时设计院的借款时间往前推,再把利息提高,这样可以从省科技厅获得更多的赔偿。在鄢同意之后,周锦宇指使员工伪造了一系列的欠款凭证,不仅在财务账目上动了手脚,还重新订立了借款合同,提前了借款时间,鄢作为“债权人”也在材料上签了字。
  2004年6月11日,鄢邦凯凭以上伪造的材料和周锦宇提供的3万元诉讼费,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省船舶院和省科技厅。因为“证据”齐备,加上双方口径一致,福州中院于2004年12月24日作出判决,支持了鄢邦凯的诉讼请求,判决省船舶院返还鄢邦凯借款本金人民币181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共计人民币3496086元,福建省科技厅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为了把“戏”演得更逼真,鄢邦凯以利息计算不够,应返还的利息须按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为由,向福建省高院提出上诉。福建省科技厅在提出上诉的同时,反映周锦宇涉嫌重大经济问题,鄢邦凯有可能与其相互勾结。如果是这样,那么所谓的借款便有可能纯属子虚乌有。
  为了调取证据,省高院民二庭的法官们多次前往云南、重庆、北京等地进行调查取证。历经艰辛,迷雾终于渐渐拨开,办案组从云南思茅中院、建设银行等单位,调取了二人合谋诈骗、骗取国家资金的相关证据。法院认为,周锦宇与鄢邦凯勾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的手段,企图骗取公共财产349.608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006年7月,福建省科技厅给主要新闻媒体和上级有关单位发布通报,明确表示:“市场已经检验和证明,周锦宇的‘超浅水船’技术是行不通的,不宜再对此项被有关专家一再否定,又在实践中被证明行不通的技术给予支持和宣传。”  通报还透露,福建省纪委已对周锦宇作为院长在福建省船舶科学研究设计院改制期间涉嫌的经济问题展开调查。
  福建省科技厅认为,福建省船舶院成立以来,政府有关部门对该院给予了大量的资金支持,但周锦宇依靠虚假宣传,已经造成了国家资金浪费,也使一些企事业单位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至此,曾被多家国家主流媒体宣传报道,且列入国家“八五”火炬计划的所谓世界发明之最——“周氏W型超浅水船”,终于在喧嚣、鼓噪了22年之后寿终正寝。
  四、留下了一大堆问号
  不论如何掩盖,谎言终于被揭穿;不论等待多久,真相终于到来。
  “周锦宇事件”被社会、特别是造船专家学者关注已有20多年时间。这是一个原本不该如此发生的事件,可它还是发生了。虽然造假者信誓旦旦,虽然谎言披着权威的外衣,造船专家学者和负责任的媒体记者却从一开始就表现出强烈质疑,并以对正义追求的祈望和极其执着的态度以及理性的方式寻求真相的获得。他们的质疑和要求,其实只是要求对于那些难以回避的种种疑点给以真实可信的解析。但值得探索、反思和追问的是:在我们这个崇尚科学的国度里,像周锦宇这样不学无术、专靠欺骗官员和媒体的人堂而皇之22年之久?为什么判定周锦宇一句话“新理论”的真伪竟然要用这么长的时间,要遭遇这么大的艰难?如果周锦宇没有犯诈骗罪,其上级主管部门会不会发布“市场已经检验和证明,周锦宇的‘超浅水船’技术是行不通”的通报?20余年来,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周锦宇多大的资金支持,造成了国家多大的资金浪费?政府公权力怎么会如此轻易地被周锦宇绑架22年之久?
(XYS200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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