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办函〔2006〕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随着我市船舶修造业的快速发展,无动力修造船舶(船厂新建、修理期间主机动力解除)逐年增加,在2005年“麦莎”台风期间,已出现了由于未及早采取适当、有效的防台措施,导致无动力修造船舶遇险的情况。为切实加强对无动力修造船舶的防台安全管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工作目标
按照“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重于抢、有备无患”的方针,切实履行国家监察、行业主管、企业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高效、有序地做好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为建设“平安舟山”打好基础,促进我市临港产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海事部门、经贸部门、交通部门、港务部门、船舶修造企业。
三、建立防台安全管理责任
(一)市及各县(区)政府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以下简称“三防”指挥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督促本辖区内各船舶修造企业落实无动力船舶防台安全管理工作。
(二)海事部门作为海上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要依法对船舶、辖区水域的通航秩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船舶落实各项防台安全管理措施。
(三)各级经贸部门要指导各船舶修造企业做好防台预案。
(四)台风影响期间,交通、港务部门要落实救助拖轮在定海、沈家门码头待命,协助做好无动力船舶防台安全管理工作。
(五)各船舶修造企业是无动力船舶防台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无动力船舶防台安全管理机构,责任到人。对处于陆地、坞内、靠泊等不同状态下的无动力船舶,要分别制订相应的防抗台应急预案。预案要明确领导职责、预案启动时间、应急抢险方案及相关船员、设备配备和操作规程。
四、加强预防和预警工作
(一)市及各县(区)政府“三防”指挥部要对各船舶修造企业无动力船舶的防台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企业及早整改和落实防范措施。
(二)各船舶修造企业要建立无动力船舶防台三级预警机制,即III级防台警报、II级防台警报、I级防台警报(详见附表),根据不同等级的警报,及时启动相应的预案。
(三)为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在每年台风季节来临前,船舶修造企业要举行一次防台应急演习,以提高防台应急实战能力和操作技能,并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正。
五、做好台风来临前的准备工作
(一)全面了解跟踪台风态势,根据台风的发展趋势,及时汇总、统计本船厂在修、在造船舶的情况。
(二)适当调整修造船舶的生产周期和计划,对于在靠泊修理的无动力船舶,应尽快落实工作人员,在受台风影响前恢复船舶的主动力。在船坞、船排修理的无动力船舶,应实施加固等防范措施,尽量避免台风期间下水。
(三)船舶修造企业要加强与船方的沟通,全面掌握船舶现状,根据船舶的不同状况及水域的遮蔽性等情况,分别制定具体的防台方式、方案及相应措施,并报“三防”指挥部和海事部门备案。
(四)按照早准备、早落实的原则,船舶修造企业要及早安排无动力船舶在码头靠泊避风,并按规定在船上配备合格的船员,做好各项防御工作。
(五)船舶修造企业要充分考虑无动力船舶存在的潜在危险,除对船舶防台设备等技术状态进行检查外,还应落实特殊的防范措施,对于无动力船舶应落实与其相适应的拖轮,作为其辅助动力,避免船舶因台风影响出现险情。
(六)对于承修外国籍船舶的船舶修造企业还应配备相应的翻译,保证与船舶间的正常信息沟通和交流。
六、加强值班和信息沟通、报告
(一)各县(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船舶修造企业在收到台风警报时,要落实相关人员,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做好相关信息上下沟通工作和各项防范工作。
(二)保持与船舶的正常联系,密切关注船舶动态。当船舶、人员发生险情时,在采取相应自救措施的同时,船舶修造企业还应立即向市“三防”指挥部、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报告。
附件:台风警报分级表
附表
台风警报分级表警报等级 启动时间 III级防台警报 当台风中心在48小时内可能影响防台界线以内水域,或虽台风中 (准备阶段) 心未来不会进入防台界线以内水域,但在未来48小时内防台界 线以内水域平均风力达8级或以上时。 II级防台警报 当台风中心在24小时内影响防台界线以内水域,或虽台风中心未来 (实施阶段) 不会进入防台界线以内水域,但在未来24小时内防台界线以内水域 平均风力达10级或以上时。 I级防台警报 当台风中心在未来12小时内袭击防台界线以内水域,或台风中心未来 (抗击台风阶段) 不会进入防台界线以内水域,但在未来12小时内防台界线以内水域平 均风力达12级或以上时。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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