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00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内贸易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03号)及《关于1999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字〔1999〕2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0年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

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见附件)通知你们。有关具体事宜按财税字〔1998〕103号文的规定办理。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附件:2000年度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

1.中国拆船总公司(联营企业:江阴市夏港长江拆船厂、靖江市敦丰拆船有限公司)

2.中国精通拆船洗舱有限公司

3.常熟中常拆船钢铁总厂

4.南通中远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

5.张家港扬子拆船有限公司

6.山东省荣成市拆船工业集团公司

7.番禺市拆船轧钢公司

8.广东省新会市双水拆船钢铁公司

9.新会市中新拆船钢铁总厂

10.中商集团口岸船舶工业公司

11.镇江市拆船再生总厂

12.平湖拆船公司

13.宁波市北仓区小港拆船厂

14.江苏苏物拆船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南京市栖霞山拆船厂)

15.安徽省物资集团再生资源开发利用公司(联营企业:芜湖市拆船工贸总公司、安徽省繁昌县新港拆船厂)

16.辽宁省拆船轧钢公司(联营企业: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孤山拆船厂)

17.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联营企业:广东省金属加工厂)

18.舟山市船舶工业总公司(联营企业:舟山市五洋船厂)

19.新会市玉洲拆船有限公司

20.烟台市牟平区金山港拆船厂

21.上海新华钢铁有限公司(合资)

22.天津天马拆船工程有限公司(合资)

2000年2月15日

财政部关于1999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内贸易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03号)的规定,现将1999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见附件)通知你们。有关具体事宜按财税字〔1998〕103号文的规定办理。

为更好地落实进口拆船用的废船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名单中的拆船企业,在1999年12月31日前没有开展拆(进口)废船业务,将取消2000年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资格。

原江苏省拆船再生总公司、江阴拆船厂、国内贸易部口岸船舶工业公司和安徽省拆船有限责任公司已分别改名为江苏苏物拆船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扬子拆船有限公司、中商集团口岸船舶工业公司和安徽省物资集团再生资源开发利用公司。这四个更名企业,在更名前已签订进口废船合

同尚未到货的,仍可享受1999年进口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附件:(略)

1999年8月1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国内贸易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对中国拆船协会核定的拆船企业(具体名单附后)进口废船,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予以先征后返的照顾。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

94〕财预字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拆船企业进口废船,仅限于指定的拆船企业拆用,不得倒卖或挪作他用。如违反此项规定,按《海关法》第三章第四款的有关规定惩处。

三、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拆船企业名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拆船协会拟定,每年公布一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附件: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名单

1、中国拆船总公司

2、中国拆船华东公司(江苏省启东拆船厂)

3、中国拆船中南公司

4、中国精通拆船洗舱有限公司

5、常熟中常拆船钢铁总厂

6、华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7、南通远洋钢铁有限公司

8、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孤山拆船厂

9、江阴拆船厂

10、山东省荣成市拆船工业集团公司

11、番禺市拆船轧钢公司

12、广东省新会市双水拆船钢铁公司

13、新会市拆船集团公司

14、武进市拆船公司

15、国内贸易部口岸船舶工业公司

16、镇江市拆船再生总厂

17、平湖拆船公司

18、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拆船厂

19、中国人民解放军第9752工厂

20、芜湖市拆船工贸总公司

21、福建省霞浦县拆船厂

22、江苏省拆船再生总公司(南京栖霞山拆船厂)

23、安徽省拆船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繁昌县新港拆船厂)

24、辽宁省拆船轧钢公司(营口电子机械厂拆船分厂)

25、福建省拆船公司(厦门拆船公司)

26、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中山市拆船公司)

27、浙江省拆船总公司(温州市拆船公司)

28、舟山市船舶工业总公司(舟山市五洋船厂)

29、新会市玉洲拆船有限公司

30、广州文冲船厂番禺分厂

31、东莞市拆船轧钢工业公司

32、烟台市牟平区金山港拆船厂

33、天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塘沽拆船厂

34、舟山市普陀拆船公司

35、青岛市拆船总公司

36、地方国营福安拆船厂

37、上海新华钢铁有限公司(合资)

38、天津天马拆船工程有限公司(合资)

39、张家港宏昌拆船钢铁有限公司(独资)

1998年6月30日

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拆船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管辖水域从事岸边和水上拆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拆船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岸边拆船防止污染工作,并监督检查本辖区拆船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天津港务监督主管海河二道闸至新港船闸之间的内河水域和天津港港区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岸边拆船防止污染工作。

天津港航监督主管海河二道闸以上水域和其他内河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岸边拆船防止污染工作。

天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后,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驻津海洋监察部门和有关水资源保护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确定的职责,协助以上各款所指主管部门监督拆船的防止污染工作。

第四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拆船厂:

(一)饮用水源地上游、下游一千米范围内;

(二)盐场保护区范围内;

(三)《天津市海域水质区划调整方案》中一类水质海区和二类水质海区;

(四)水产养殖场;

(五)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五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拆船厂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大中型拆船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小型拆船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者,不得新建、改建或扩建拆船厂。

市或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拆船单位可以责令进行限期治理。

对小型拆船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通过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对大型拆船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通过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拆船排放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须事先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完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五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第八条 拆船排放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 对擅自在本办法第四条所指的区域内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罚款外,并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第十条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须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拆船单位关闭、搬迁或转产,必须及时清理原厂址遗留的污染物,并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对现场清理不合格的,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对逾期不纠正者,除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并责令其支付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为

清理所需的费用。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

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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