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2月27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2008年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员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员注册,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员注册条件的予以登记,签发船员服务簿,准许申请人从事船员职业的行为。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注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全国船员注册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注册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船员注册的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船员注册申请可以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船员注册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提出,也可以由船员服务机构、船员用人单位代为提出。 第五条 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 申请船员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注册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五)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注册国际航线船舶船员的,还应当提交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在提交居民身份证、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以及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等复印件时,应当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第七条 船员注册的申请和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给予船员注册,并签发船员服务簿。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赋予唯一的注册编号。 业经注册的船员不得重复申请船员注册。 第三章 船员注册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员应当在6个月内向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注册变更手续: (一)船员服务簿中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 (二)相貌发生显著变化。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变更情况在船员服务簿中作相应记载或者换发新船员服务簿。 第十一条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吊销船员服务簿的; (四)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船员在劳动合同期间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船员服务机构或者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海事管理机构核实后依法予以注销。 海事管理机构吊销船员服务簿的决定,应当向管理该船员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二条 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 第四章 船员服务簿管理 第十三条 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用、出租、出借、伪造、变造或者买卖。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携带船员服务簿。 第十四条 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簿中记载船员的安全记录、累计记分情况和违法情况。 第十五条 船员上船任职后和离船解职前,应当主动将船员服务簿提交船长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 船长应当为本船船员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并在船员服务簿中及时、如实记载其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 船长的任职签注由离任船长负责签注,船长的解职签注由接任船长负责签注。 因船舶新投入运行、报废等特殊情况无离任或者接任船长时,船长的任职、解职,在境内由船舶靠泊地海事管理机构签注;在境外由船长本人签注。 第十六条 船员服务簿记载页满或者损坏的,应当到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服务簿换发申请; (二)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三)记载页满或者损坏的船员服务簿。 第十七条 船员服务簿遗失的,应当到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服务簿补发申请; (二)相应证明文件; (三)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注册数据库和设立船员注册记录簿,记载船员的基本信息。 第十九条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船员档案,记录船员的个人基本资料、服务资历、培训纪录、安全纪录、健康状况、任解职情况等信息,保持记录内容的真实、连续和完整,并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员任职、解职情况。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核查: (一)持有并携带船员服务簿; (二)船员服务簿的真实性和符合性; (三)船长为在船船员进行签注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核查: (一)船员档案的建立情况; (二)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员任职、解职情况。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船舶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有关单位、船舶或者个人应当配合。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船舶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并取得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船员服务簿,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船员服务簿,并对违法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进行船员注册而上船工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离岗。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及时、如实记载船员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招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给予船员注册或者签发船员服务簿;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船员服务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 船员体格检查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船员体检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王金付副局长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记者就相关内容采访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王金付副局长。 目前我国船员队伍现状 我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和众多的江河湖泊,水上交通运输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船员作为水上交通运输的专门从业者,其历史可追溯至秦汉时期,郑和下西洋在人类文明史和航海史上留下了辉煌的历史篇章。 建国以后,我国在五十年代组建了首支远洋船队,沿海南北航线、长江、珠江等内河干流航运持续发展,船员数量同步增长。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十年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高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逐步加快,在国家的高度重视和航运业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船员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目前,我国船员总数已达155万,其中海船船员51万,内河船舶船员104万,船员总量居世界第一,是世界公认的船员大国。以船员为骨干支撑的航运业,担负着我国45.8% 的货物周转量和93%的对外贸易运输任务。船员为发展国民经济、保障公共安全和扩大对外开放做出了巨大贡献。 《办法》出台的背景 船员职业是第一个真正意义的国际职业。船员注册管理是与全球各航运国家接轨的一项制度。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并已于9月1日生效。《船员条例》第四条至第七条对船员注册工作予以了规定,建立了船员注册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基础性船员管理制度,《船员条例》的规定较为原则,明确了制度内涵,但是缺乏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所必需的操作性规定,因此需要在上位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配套规章对其予以细化和明确,以更好的发挥船员注册制度的基础性管理作用。为此,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办法》。 《办法》中规范的船员注册制度,是针对我国目前的船员现状和船员职业特点,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的一项关于船员从业资格的行政许可制度,也是从事船员职业的第一道门槛。船员注册制度规定了从事船员职业的最基本要求,只要符合规定的年龄和健康条件以及具备在船上工作最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就可以申请注册为船员,领取船员服务簿,上船从事与船舶航行安全没有直接联系的基本工作。船员注册制度划分了船员职业身份的界限,即:公民必须经过船员注册程序,方能取得船员的职业身份,然后才能上船从事相应的工作;而不论在船上担任什么岗位的职务,都必须首先经过船员注册,取得船员身份。 船员注册制度与船员任职制度的关系 《船员条例》设立了船员职业准入制度,主要通过两项行政许可实现:一是船员注册制度,二是船员任职资格制度。船员注册制度是对从事船员职业的入门要求,船员任职资格制度则是对船上特定工作岗位的进一步要求。对船员职业设置两重门槛,主要是基于船员工作的风险性和特殊性。为保障航行安全,船舶不同的工作岗位对船员的专业技能要求不同,取得船员注册,仅仅满足了在船上工作的最基本要求,只能从事普通船员(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机工和普通水手)的有关工作,而不能从事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的工作,只有满足相应的学历和资历要求,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船员适任考试,获得相应的适任资格后,才能在与船舶安全航行密切相关的岗位上任职。因此,船员任职资格制度较之船员注册制度更加注重于对船员实际技能的锻炼和培养,注重于船员职业经历的积累。关于船员任职资格制度,在《船员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已经制定了《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和《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予以规范。 船员注册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建立船员注册制度,将签发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注册的最后程序,将船员服务簿进一步明确为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强调了船员从业资格的行政许可性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对船员的基础性管理工作。通过船员注册制度,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船员的任解职情况、适任情况、安全纪录、违章记录等信息进行跟踪和管理,统计和分析船员数量、组成、分布等情况,更好的发挥行业管理和行业指导作用。 《办法》的主要规定和要求 《办法》共七章三十三条,其主要规定和要求有: 一是船员不得重复注册。从行业管理的角度,适宜地制订船员发展政策,适时地调控船员供给与航运业需求的关系,适度地促进船员整体素质,都需要比较准确地掌握船员队伍的数量与分布。因此,《办法》规定船员不得重复注册,一人一个注册编号(船员服务簿编号)且终身不变,被注销注册的船员重新申请注册的仍使用原注册编号;同一人既可在国际航行船舶也可在国内航行船舶、既可以在海船也可以在内河船舶任职的,也是一次注册、一个编号。 二是限定了代办船员注册的范围。《办法》将代为船员办理注册的代理人,限定为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排除了个人代办,此规定与《船员条例》的有关规定是相符的,可以促进船员服务业务的规模、效能、品牌和信用。 三是船员注册的动态要及时更新。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不但确认了经过注册的人员成为船员的资格问题,而且解决了资格的保持和丧失。因此,《办法》规定了船员注册及其变更、注销,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应动态维护更新船员注册记录簿和数据库,以保持船员注册信息的完整、连续、安全和正当利用。 四是加强对船员服务簿的管理。船员服务簿作为经过船员注册、可以上船工作的从业证据,也记载船员基本信息以及服务资历、履行职责情况、安全记录、违法记录等情况,是申请船员考试发证、船员录用、船员上船任职、实施船员跟踪管理的必备文书,是全部船员管理工作最具基础性作用的文件。《办法》规定了船员服务簿的签发与补发换发,收缴与吊销,正确持有与使用,如实记载与签注等管理事项,并与船员注册状态、任职情况等相关联。 五是强化了船上对服务资历的记载要求。船员服务资历是取得适任资格证书的必要条件之一。为了解决船员服务资历不真实的突出问题,《办法》相应地作了规定,涉及到船员主动请求船长填写、船长必须如实填写船员任解职记载、船员用人单位及时记录并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不如实填报服务资历的承担相应责任等。 六是加强了对船员的跟踪管理。业经注册船员在实际从事船员职业的过程中,将会面临是否可以继续从事船员职业、是否可以保持或提升船员适任资格的问题,必然涉及到船员本人船上服务资历、履行职责情况、安全记录、违法记录等事项。为了使船员职业资格、适任资格认定的依据真实可信,《办法》把船员注册及其状态变化作为主线条,贯穿于船员跟踪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适当地分配了海事管理机构、船长、船员本人的相关责任,以完善船员动态跟踪管理的手段与结果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