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进口设备因客户技术水平差发生的争议 [案例] 某外贸公司受XXX工厂委托,从日本F贸易公司引进铝箔腐蚀赋能成套设备和技术。合同于1984年7月12日在上海签订。合同总金额为10.4亿日元,其中设备费8.55亿日元,试生产材料1.55亿日元;技术诀窍和技术服务费计0.3亿日元。设备和试生产材料均为C&F价;技术资料在上海机场交付,价格包括空运费、保险费和包装费;技术费中包括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原先,X X X工厂在有关部门的推荐下结识了F公司,并且表示了希望该公司在日本寻找合作者的意向,F公司亦表示愿意承包整个工程项目,并由他们经日本国内专业制造厂聘请技术人员来完成工程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调试。双方据此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合同。 工程项目的内容,有几千平方米的三层楼厂房土建,内设置6条长25米左右的自动生产线,还有大量中方自行配套辅助设施,其中包括供水系统,排水系统,供气系统、腐蚀溶液供给和储存系统、污水排放和处理系统和大容量配电控制系统。技术上涉及到土建,机械、电气,化学等领域。也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工厂将与F公司分别在上海和日本进行设计联络,并在设计联络后,双方签署设计认定书,以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签约后第二:年 12月,中方派了七人小组前往日本对低压设备的主机、电源、热交换器等进行了预验收。在验收中,中方认为该设备从整体来看有一定的先进性,在关键部位采取了一些较好的设汁和措施。不过,对收箔处整卷卸料操作装置,要求日方给予改进。在预验收同意书中说:“根据设备的整体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中方同意通过设备的预验收,最终合同验收将在中国进行。” 到1987年,设备在工厂安装调试,在此阶段,F公司一再变更工程日程,多次未能实现自己的承诺,推迟运转时间。特别是按合同规定完成试运转的日期(1987年7月10日)以后,设备还未能进入正常运转,使工厂蒙受了直接经济损失。 此后。根据合同规定在第二次调试后,还未能实现合同规定的要求,日方最终接受我方提出的索赔条件: 1.设备总金额的20%,即1.71亿日元; 2.技术诀窍和技术服务费的50%,即0.3亿H元;这两项费用由于日方调试失败,中方不再支付。 本项目的索赔在1989年10月正式结案。结案后,工厂立即着手在引进的中压设备上进行低压腐蚀。赋能箔的生产,成功后,又将低压腐蚀、赋能箔生产移至引进的低压设备上继续生产,同时在中压设备上进行厂中压腐蚀、赋能箔的调试和试生产。在工厂的努力下,很快获得了成功。 目前在低压、中压、高压6条生产线,已经开出了4条,经济效益大大提高,1990年已经归还银行贷款50万元,产品的质量居同行之首,并能用国产的铝箔作为原料,在该设备上制造出高水平的成品,部分技术指标已经达到或接近合同的标准,基本上实现了原合同的要求。 [分析] 一、关于商务赔偿的处理是得当的。 本案合同第八章安装、试车和验收第8.2条规定:“合同工厂的设备安装完毕,经调整空载试车后,双方代表应根据技术资料的要求进行施工检验,如施工检验全部符合要求,则双方代表可商定考核试车的开始日期。” 然而,由于F公司在单机调试中遇到很多问题,因而一再变更工程日程,推迟试运转时间,根据合同应是1987年7月10日完成的工作一直推迟到同年11月15 日。可是到了这一天,F公司派遣的技术总负责人还未使设备正式投入试运转,到11月24日 F公司的全部人员先后回国,造成全部工程中断。 在推迟了近5个月的阶段内,外贸公司和工厂密切配合,并分别从合同条款和工程技术方面采取主动,从各方面督促F公司按合同规定和要求履约。此后直到1988年2月27日才开始试运转。 1988年4月7日,在外贸公司与F公司负责人谈判时。日方在大量的事实面前承认试运转失败,同意中方提出具体赔偿意见。 合同第九章保证、索赔和罚款第9.8条款规定:“由于卖方责任在考核期间,经第二次考核仍不能达到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倘若发生退货还款应包括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买方在收到退款后30天内退回全部货物及技术资料,退货运费由卖方负担,同时卖方还应赔偿买方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合同总值每年10%计算)。” 考虑到系统设备系大量管道和自动生产线,而且很多管道、阀门,控制 器,执行器和存贮器是蓄存和流经硫酸溶液,如果退回货物双方损失都很大。 我国“技术引进合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3.4款规定:由于供方原因,反复试验改正达不到规定技术目标和指标的,应有赔偿条款.如: ·酌减或退回部分入门费或引进费用; ·达到要求前,不付提成费; ·根据减低性能指标的程度,修改付款条件或相应降低提成率等; ·事先约定损失赔款额,如规定生产能力或质量指标等达不到要求时。按降低性能的百分比,赔偿一定费用。 对照本案情况,日方提供的设备尚有一定的先进性,因而采取了减少部分引进费和修改付款条件的做法,即对还未支付的设备总金额的20%和技术诀窍和技术服务费的50%不再支付,双方达成了协议,至此,商务赔偿处理完毕。 二、本案的合作对象是不合适的。 当时工厂联系了四家主要制造商后,日方认为我们在铝箔腐蚀赋能技术方面与日本差距很大,而中国市场对日方加工后的铝箔成品需要量又这么大,所以拒不出售这项技术。因此当工厂找到F公司后,未对F公司在技术上和合同执行的可能性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 承包商F公司不熟悉技术,无法从技术上对分包商(或受雇技术人员)在技术上、进度上提出明确的要求,而受雇技术人员又是按工作日天数获得工资,因此无法控制受雇人员。当调试过程中发生了问题,F公司因不了解问题的关键所在,无法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和提高系统的性能和弥补工程的不足。 所聘请的负责总体项目的专家,技术人员不称职。本案中自始至终负责总体技术的技术人员虽然是早期从事过这个行业的工程师,但明显缺乏完成这样工程的能力。 F公司也没有找到一个可靠的制造商。 从本案我们体会到引进技术,特别是引进先进技术,寻找合适伙伴是至关重要的。通常我们在找技术转让合作者时,较多地瞄准世界上中上水平的专业制造公司,如果找不到制造厂,而只有中间商,那么必须对中间商如何得到技术以及合同执行的可靠性进行分析。因为,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到最后合同的执行和技术转让的成败。因此,在选择合作者时应按我国的国情,以及本技术在国内同行的水平,进行综合分析认可后,才明确合作,签订合同。 铝箔腐蚀赋能技术和设备引进项目在“六五”期间,全国先后在广东肇庆、佛山.吉林.无锡、合肥、石家庄,北京、桂林。上海等地引进了九个点,13条生产线。花外汇几千万美元,全部是从日本引进的。遗憾的是上述九个点,全部因外方未达到原合同要求而以我方索赔告终。而且九家技术和设备转让均出于日本某一家 ABC公司。如此巧合的失败,重复引进,值得我们警惕。 三、本案合同中没有“合同执行进度表”是不足之处(附表供参考)。考虑到此项目的内容中,我方负责土建及大量配套辅助设施,我方自己对这部分工程进程没有把握,担心订了进度表被对方抓住把柄,可能会造成被动。但是一旦对方拖延时,才感到在时间上很难约束对方,使原来担心的被动转成了事实上的被动。因此在技术引进合同中,在技术附件中应该有一份从合同签约开始一直到合同验收结束的时间进程表,在表中明确执行合同的阶段内容,要求完成日期,哪方负责,哪方配合,在何处等,合同附件中有了迭份时间表,双方的作业时间性强,而且对双方均有约束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