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7-8-1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src.gov.cn/cn/jsp/detail.jsp?infoid=1060415345100&type=CMS.STD&path=ROOT%3ECN%3E%D6%A4%BC%E0%BB%E1%B9%AB%B8%E6%3E%CD%A8%D6%AA 【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8月19日 证监发字[1997]42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
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42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号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
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
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
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
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
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