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关联文章

国际稀土生产成本将大涨 国内企业不惧外矿竞争

2010年11月26日 08:07:25  来源: 中证报 【字号 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澳大利亚、越南的矿开起来,对中国的稀土行业反而是件好事。”一位长期从事稀土贸易的赣州稀土人士在得知澳大利亚Lynas稀土公司与日本双日株式会社签订战略联盟协议、未来10年每年向日本供应9000吨稀土时这样表示。

  而稀土业界普遍认为,国外稀土矿山的开发投产,将有助于整体提升国际市场上的稀土成本水平,虽然出现了竞争对手,但整体来说,有利于中国稀土行业。

  不惧外矿竞争

  根据Lynas公司与日本双日达成的协议,日方需向Lynas提供2.5亿美元的资金支持,加速其稀土产能的扩张;作为交换调价,Lynas公司将在未来10年每年向日方提供最多9000吨的稀土产品。根据Lynas的计划,一期项目将于2011年三季度投产,首期产能为1.1万吨/年,产品为稀土氧化物。据该公司执行主席Nick Curtis表示,与日方的合作将使其二期工程在2011年4月开建,有望在2012年达产,这将使公司年稀土氧化物产能扩大至2.2万吨。

  对于竞争者的出现,中国稀土行业,尤其是冶炼加工领域的企业似乎并不担心。前述稀土贸易人士称,近期有意开发的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澳大利亚和越南的稀土矿产多为轻稀土,尚无法替代我国所特有的重稀土产品。“一般来说,轻稀土只能用于一些民用和中低端产品,重型稀土则被重点用于军工及高尖端产品领域。”一位从事稀土分离的业内人士这样表示。

  国内稀土从业者似乎欢迎国际竞争者的加盟。一位稀土分离厂厂长表示,国外矿山的开采成本及矿建工程量将大幅提升目前国际市场的稀土产品生产成本平均线,给未来稀土价格底线予以一定支撑。

  资源税隐现

  随着稀土产品价格暴涨,国内稀土出口配额奇货可居。据了解,目前1吨重型稀土的出口配额指标可以卖出27万元的高价,一些拥有稀土出口配额的企业甚至可以不做任何生产就能盈利颇丰。

  对此,前文提到的稀土贸易人士表示,从商务部划定的稀土出口资质申请门槛来看,未来增加拥有出口稀土产品资质的企业数量几乎是不可能的了。

  而高高在上的稀土价格单纯依靠出口方面的政策已经显得“摇摇欲坠”。“虽然现在我们赣州的厂商一致认为‘现阶段囤货就是存钱’,并不担心价格,但中长期来看目前的稀土价格还是缺乏成本的有效支撑。”赣州的一位稀土人士透露,目前地方政府期待启动针对稀土矿产的资源税征收。据了解,虽然截至目前,对稀土矿产品的资源税政策尚无定论,但稀土行业内部已经达成共识,如果国家不能在资源使用费用上对稀土矿采取更严格的政策,未来稀土价格可能会因为成本支撑因素偏弱而再次走向贱卖之路。


中国怎样赢得稀土之诉

罗汉伟 刊发时间:2010-11-16 08:33:34 中国经济周刊  [字体:大 中 小] 

中国稀土,终于撼动了世界。

近年来,出于环保和合理利用的考虑,中国开始对稀土工业进行限产及采取出口配额制度。这引起了国际主要稀土买家的躁动。

终于按捺不住,2009年6月23日,美国和欧盟同时向WTO起诉中国对稀土出口实施限制。同年8月21日,墨西哥也以同样理由提起诉讼。

今年10月22日,世贸组织在一份文件中称,美国、欧盟和墨西哥与中国之间的稀土之诉无法在近期内裁决,预计审查工作会推迟到2011年4月。

控告中国什么?

2009年12月21日,WTO成立了一个专家组,对三个诉讼合并审理。阿根廷、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印度、日本、韩国、挪威、中国台湾、土耳其和沙特阿拉伯以第三方身份参诉。

起诉方在磋商阶段的指控主要有四条:一、中国政府对铝矾土、焦炭、氟石、硅铁和锌的出口实施数量限制;二、对铝矾土、焦炭、氟石、锰、硅铁、黄磷和锌的出口征收额外出口税;三、通过设定额外条件和程序,对出口权进行限制,并对外资企业的出口权采用歧视性措施;四、要求出口合同和出口价格必须获得政府批准,出口价格必须高于政府规定的“底线”。

美、欧、墨方面称,这些限制措施规定在《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货物进出口监管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措施》、《货物出口配额管理措施》等32个法律法规之中。还有一些尚未公布的变相措施。

起诉方认为这些措施违反了《关贸总协定》(1994)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五条、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那么,世贸相关法规如何规定的?

《关贸总协定》(1994)第八条是一个规范进出口费用和程序的条款,要求成员国政府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发票审核、证书签发、检验检疫或者提供其他官方服务时,除了《承诺表》中约定的关税和费用之外,不能再额外征收费用、提高服务费征收标准或者对进出口文件和手续设定更高的要求;要逐步降低收费标准,简化海关手续,并定期审核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是一个贸易规则公布条款,要求成员国必须向其他成员国及时公布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其他行政管理措施;在公布之前,不能执行这些措施。

第十一条是普遍取消数量限制条款,除了关税和必须征收的费用之外,任何成员国不能以设定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的方式限制产品的进出口。但是,如果成员国为了保障国内粮食安全和其他核心利益,为了执行产品国际标准或者为了农业和渔业产业调整,可以限制进出口。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五条是贸易权条款,规定:“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 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制”;“ 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

第八条是进出口许可程序条款,要求中国在官方刊物上及时公布,或者向相关国际机构及时通知,与进出口许可程序有关的措施;除另有规定外,对于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分配方面,应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第十一条是规范进出口征税的条款,要求中国各级主管机关实施或管理的海关规费和费用、增值税必须符合《关贸总协定》的规定;除另有约定外,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在边境税调整方面,对于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自加入时起应被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中国能抗辩什么?

本案中,起诉方引用的证据或者是中国官方公布的法律法规,或者是WTO条约中的具体条款。就诉讼技术而言,如果中国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法律法规已经失效、不存在、或者与起诉方主张的论点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是对起诉最有效的抗辩。当然,因为这些法律法规门类很多,分不同的层次和效力,在证明时需要分门别类,逐个进行,很复杂。

如果无法有效反驳起诉方的证据,中国还有两个可以利用的抗辩理由。

一是“环保例外条款”。根据《关贸总协定》(1994)第二十条(g)项,如果中国能证明这些限制措施是保护濒危自然资源所必须,并且没有对外国企业歧视性对待;或者稀土资源的开采严重破坏环境,并且这种滥采是因为出口监管不力造成的,可以胜诉。

二是“国内生产例外”。 根据《关贸总协定》(1994)第二十条(i)项,如果某种原材料由于政府经济稳定计划,其国内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为了保证国内产业生产之必须,可以实施出口限制,只要这种限制不是为了增加出口而保护国内产业,并且在其他成员国之间没有歧视。

需要指出的是,国内主流媒体一直认为中国稀土的储量只有世界储量的30%,却一度“敞开大门”,供应了国际95%的市场需求,把贵比黄金的资源卖了个“白菜价”。这是我国对稀土出口进行限制的真正原因,是国家策略。但是,诉讼过程中,中国不能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否则必败无疑——因为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有明确的承诺。

胜算多大?

不同于国内诉讼,对WTO诉讼的输赢很难评判,有时是赢则输,输则赢。就本次稀土之诉,笔者认为,对输赢的评判可以从三个角度考虑。一是诉讼结果本身,二是如何执行裁决,三是本案带来的国际话语权平衡。如果我们的法律法规和官方文件中有非常明显的与条约内容和《入世议定书》相悖的地方,专家组裁定部分败诉是难免的。

不过,在执行阶段问题就复杂了。对于败诉的进口限制措施,可以一次性执行,进口国只要撤销进口关税壁垒或者非关税壁垒就可以了。但对于败诉的出口限制措施,无法一次性执行,需要出口国落实一系列措施,既包括法律法规的修改,也包括行政措施的实施。这就给出口国很多规避执行的机会。

就稀土而言,即使我们修改了争议的法律法规,但在稀土资源的开采许可、日常监管和国内分销方面,中国政府仍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WTO规则无法规范。

由此,诉讼的输赢已经不很重要,更重要的是,限制稀土出口给中国政府带来了很多国际话语权,在一定程度上牵制了西方,平衡了国际利益链。

本案带来的直接结果是:在促使其他国家开采本国稀土资源的同时,提高了中国稀土出口价格,实现物有所值。据报道,美国莫利矿要重启已经荒废近20年的加州山口稀土矿,加拿大阿弗龙稀有金属公司试图在加拿大西北部开发新矿,澳大利亚Lynas稀土公司和阿拉弗拉公司也在准备开发稀土矿,等等。

这正是我们所期望的。


稀土产业入选“十二五”科技规划

李雁争 刊发时间:2010-11-10 17:05:54 人民网  [字体:大 中 小] 

  记者8日从相关渠道了解到,按照科技部的要求,“十二五”科技规划中的稀土规划部分已经完成。根据惯例,入选科技规划的产业会得到一定规模的资金支持。

  知情人士表示,此前,科技部已选定未来五年亟须技术突破的产业,并委托行业研究机构拟定初稿。目前,稀土部分的规划初稿已经完成。

  该人士还表示,未来五年,稀土深加工行业将继续得到政策扶持,中科三环、太原刚玉等公司有望受益。

  10月中旬,科技部党组书记李学勇在党组扩大会议上要求,要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抓紧做好“十二五”科技规划的编制工作,为今后五年的科技发展绘就蓝图。按照惯例,入选科技规划的产业会得到一定规模的资金支持。

  知情人士表示,在政府大力发展新材料产业的背景下,稀土深加工产业会在未来五年继续得到支持,鼓励企业研发性能更高的产品。

  在稀土深加工产业中,钕铁硼永磁是目前产值最大的产品。该材料体积小、重量轻、磁性强,被广泛在能源、交通、机械、医疗、计算机、家电等领域。

  申银万国研究员郑治国介绍说,目前,我国钕铁硼永磁材料的生产企业有220家之多,但是获得国际专利受权的企业只有5家,专利限制已经成为制约钕铁硼行业发展的最大瓶颈。

  因此,尽管我国的稀土资源丰富,中国企业在国际钕铁硼市场上却没有发言权,眼看着日本占据了钕铁硼永磁材料70%的份额。

  所幸的是,NEOMAX(日立金属与住友金属合并后的企业)和MQ(国际钕铁硼永磁材料生产巨头)的基本成分专利将在2014年以前陆续到期,这就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机遇。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它也在倒逼我国企业增强自身实力。(上海证券报 李雁争)


中国稀土产业面临愈来愈大环保压力

 刊发时间:2010-11-09 09:34:25 科学网  [字体:大 中 小] 

  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西北郊,一个新建的居民小区有些孤单地矗立在110国道北侧,即将入住的村民都是同一个原因搬迁至此。

  “我们原来住的村受到包钢的尾矿坝和周边矿厂影响,已经不适合居住。”新光村村民王浩说。

  包钢集团公司的白云鄂博矿,铁矿石和大量稀土共生。包钢在采选铁矿石后,含有稀土的副产品暂时无法利用,就随废液通过管道输送到尾矿坝堆积,日积月累,形成了目前容量达1.7亿吨的“稀土湖”。

  王浩说,尾矿湖面海拔比村庄高,还含有放射物质。“地下水有污染,种地没收成,喝水也不卫生,村民不敢再住了。”

  包钢集团负责安全环保的一位官员说,尾矿坝是为了保护稀土资源,公司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尾矿坝每年的维护费用达4000多万元。

  但是,随着尾矿坝体不断增加,对环境的潜在威胁越来越大。从2008年开始,包头市政府与包钢集团共同出资5亿元,对新光村等附近5村村民实施整体搬迁。

  包头市号称“稀土之都”。然而,多年来,包头市的稀土产业给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包头市许多稀土中小企业无环保设施,随意排放“三废”。2004年,稀土厂污水一度污染了包头市东河区自来水在黄河的取水口。

  在中国南方稀土产区,由于稀土矿含量低,提取稀土时土石开采量特别大,每产一吨稀土氧化物,产生尾矿多达2000吨至3000吨,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当地生态遭到破坏。

  稀土专家杨万喜说,就以目前的稀土价格衡量,虽然每吨高达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但也远远比不上环境恢复的费用,长远来看是得不偿失的。

  然而,正是这种不计环境成本的开采,加上远远大于需求量的供应,形成了中国稀土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优势,中国占据了国际稀土市场90%以上的份额。而美国等国家纷纷封闭国内的稀土矿山,改由中国低价进口。

  杨万喜说,稀土的上游产品生产过程会带来严重的污染,越是下游产品污染越少。“中国供应全世界的稀土,实际上是用中国的环境破坏来支撑其他国家的稀土应用”。

  中国从2006年停发新的稀土矿开采许可证,并对稀土开采实行指令性计划。与此同时,中国还逐步加强稀土行业的集中度,达到保护资源和环境的目的。

  据包头市环保局官员曹鑫罡说,全市近十年来整顿了一大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浪费资源的小稀土粗加工企业。目前,包头市正在实施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废水治理工程。

  业内人士称,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考虑出台专门针对稀土行业的排污标准。“据说标准非常严格,国内很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可能都无法过关。”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忠说。

  专家表示,实施严格的环保标准,进行行业治理整顿,使稀土资源价格逐步回归其应有价值,反映环境成本和资源约束,这样才有助于保护稀土,促进稀土的开发应用,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张忠表示,随着环保成本的提升,中国的稀土产业会丧失一部分价格优势,中国稀土产业的发展面临新的课题。

  “如何发展完善自己的稀土工业,提高应用研究水平,实现产业调整升级,这才是中国当前最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杨万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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